(2016)川15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毅诉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毅,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414号原告彭毅,男,40岁,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南康大道一段88号。负责人崔明,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毅诉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毅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2500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告湖北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