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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可宝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0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可宝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74-1号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胜泉。委托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可宝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皮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可宝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汇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代理审判员  李 煜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