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升波、张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升波,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孙升波,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坤,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升波与被执行人张坤侵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