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下执民字第2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田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田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24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田甜,1982年4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4)杭证执字第706号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田甜所有的浙G×××××别克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变卖,现已变卖成交。买受人陈中(身份证号码:)以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G×××××别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中所有,被执行人田甜名下浙G×××××别克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中(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G×××××别克汽车的查封。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对于浙G×××××别克汽车在本案中的抵押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