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峰,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49号原告王义峰。被告陈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680号。负责人刘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峰与被告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