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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顺武贩卖毒品、奸淫幼女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920号罪犯杨顺斌,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5)昭中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斌犯贩卖毒品、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斌犯贩卖毒品、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200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杨顺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顺斌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3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9月4日止。罪犯杨顺斌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顺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顺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