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智鑫与徐鹏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鑫,徐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鑫,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鹏云,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智鑫与被执行人徐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智鑫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