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杨建付申请执行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付,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付。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22层2201号。法定代表人于贵生,董事长。杨建付申请执行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建付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76969.87元。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建付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76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