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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个体经营户。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沙幼儿园北侧路段后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7mg/100ml。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承某、杨某、张某、吴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