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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金霞与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霞,岳冬林,廖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380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霞。被执行人岳冬林。被执行人廖晓华。申请执行人丁金霞与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岳冬林、廖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金霞借款20000元,利息5200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合计25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两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廖晓华因肺结核无法拘留。因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岳冬林、廖晓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廖晓华因肺结核无法拘留,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