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强、鲁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鲁新华,男,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志刚,男,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鲁新荣,男,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104国道212公里处路西,联系方式1390317****。法定代表人:鲁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刚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