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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岳强、鲁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鲁新华,男,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志刚,男,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鲁新荣,男,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104国道212公里处路西,联系方式1390317****。法定代表人:鲁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新华、王志刚、鲁新荣、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刚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