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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破1号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无力偿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注册资金460万元,属于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11年《公司章程》股东及自然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显示:股东郭德兴、宋忠全、李德安、刘涛、杨菊秀、熊春林有不同出资,但从审计报告反映:该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120万元,2011年进行变更增资,但未实际入账。由于市场疲软、经营不善,无力及时筹集生产资金,该公司停产近两年。2015年12月申请人委托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经审计,截止2015年10月31日,现申请人资产总额为8874472.95元,其中货币资金9531.67元、应收账款1万元、其他应收款45万元、存货金额2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8204941.28元;申请人负债金额24467920.73元,其中短期借款13334068元、应付账款涉及24户个人的货款976925.53元、应付100余人工资1709512元、预提费用1070275.50元、其他应付款123笔金额13870842.70元、长期借款本息6840370元,审计核实申请人亏损16793447.78元。申请人己无资金偿还农民工工资以及贷款本息,又不能筹措资金,现向法院申请破产。本院认为,一、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之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460万元,但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120万元,至目前尚有差额340万元。2011年进行变更增资时,亦未实际足额缴清,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资本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不按规定交纳出资额的,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时未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本院提交现存资产评估报告及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支付预案、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必要的诉讼材料;三、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汉中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系债务人单方委托,无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综上,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饶胜玉审判员  王彦清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