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介少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严浩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介少锋,严浩铭,叶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代表人:温文翔。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介少锋,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被告:严浩铭,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叶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瑞兰、梁炫滨,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介少锋,原审被告严浩铭、叶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洁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