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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梁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0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梁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梁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