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正华与郭美,曾庆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华,郭美,曾庆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039号原告吴正华,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被告郭美,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曾庆合,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华诉被告郭美、曾庆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吴正华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