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贵军与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军,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8400号原告王贵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开公寓底商B座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峰。委托代理人张茂泉,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3层315室。法定代表人张莹莹。委托代理人袁志高,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胡家村九组。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金地时代中心B座2805-2806.法定代表人刘鸿波。委托代理人张茂泉,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贵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商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