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71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吉平与冯伟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平,冯伟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124号原告赵吉平。法定代理人赵胜基(与赵吉平系父子关系)。法定代理人马玉荣(与赵吉平系母子关系)。被告冯伟杰。被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维军,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平诉被告冯伟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一方当事人,且系本案的二审法院,由于此特殊原因,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沈剑华审判员  程福胜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