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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孝生与张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生,张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黄孝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春来,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黄孝生与被执行人张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五查”,被执行人张春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春来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孝生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均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