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申请执行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地址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号门面房。被执行人卢昌浩,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卢二环,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张桂平,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与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被执行人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昌浩、卢二环、张桂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百惠便利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代审判员 :李林鹏代审判员 :任亦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