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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某、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职业。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无职业。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代必胜、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宋某、胡某等人租用本市硚口区沿河大道秦水明邸小区2栋2楼开设赌场。宋某系赌场股东。胡某租赁场所并负责兑换筹码。2015年7月1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被告人宋某、胡某,同时抓获赌客王某、葛某等12人,当场收缴了用于赌博的筹码,面���672700元,以及pos机两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款流水等书证、证人陈某、赵某、罗某、朱某的证言、辨认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专门作为赌博场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能确定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某、胡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三、用于犯罪的筹码及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琍书记员 仝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