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粟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946号原告王某,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某,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某与被告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桂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武、被告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9日13时,被告在巴林左旗林东镇二道街西侧木森网吧门口,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的头部和颈部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巴林左旗中蒙医院和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治疗7天。原告的伤势经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104.94元、误工费644.84元、陪护费77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合计6921.6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只能支付原告在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的费用,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如果给原告转院只能转到市医院,不可能转到巴林左旗医院,被告不知道原告在住进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后又发生过什么事;被告没有无缘无故打原告,原告挑唆被告的家庭,原告先打的被告,被告才打原告的。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左旗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头皮挫伤,头皮血肿,颈部皮肤挫伤及全部治疗情况。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明点有异议,认为只打了原告的头部,没有打原告的颈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疾病诊断书一份、入院证明一份、出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7天,以及出院后主治医师的医嘱。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明点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3、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一份,证明在左旗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3682.16元。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明点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4、左旗医院病人用药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所用药情况及用药的费用。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明点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5、巴林左旗蒙医中蒙医院的疾病诊断书一份、收费收据一份、用药清单一份、出院通知书一份,费用是422.78元,用药清单与收据金额相符,证明原告受伤后首先进入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由于没有床位转至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质证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点均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6、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一份,证明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是轻微伤。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7、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给予7日拘留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3时,被告在巴林左旗林东镇二道街西侧木森网吧门口,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花费422.78元,在巴林左旗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682.16元。原告的伤势经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巴林左旗公安局对被告作出拘留7日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对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因其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原告王某的具体损失确定为:医疗费4104.94元(3682.16元+422.78元)、误工费644.84元(92.12元/天×7天)、护理费771.89元(110.27元/天×7天)、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合计6221.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22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桂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