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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凤岗、崔书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凤岗,崔书仲,崔传才,崔代振,崔传龙,吴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74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凤岗,男,农民。被执行人:崔书仲,男,农民。被执行人:崔传才,男,农民。被执行人:崔代振,男,农民。被执行人:崔传龙,男,农民。被执行人:吴建龙,男,农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凤岗,崔代振,崔传龙,崔书仲,吴建龙,崔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莘某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凤岗,崔某,崔代振,崔传龙,崔书仲,吴建龙,崔传才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7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