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沙双龙与嵇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双龙,嵇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368号原告沙双龙。被告嵇天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原告沙双龙与被告嵇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双龙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双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苏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