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连电子城两家子通讯器材商行与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电子城两家子通讯器材商行,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454号原告大连电子城两家子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赵伟,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曲广生,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宪威。原告大连电子城两家子通讯器材商行与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电子城两家子通讯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