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2016)粤0306执40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刘立新,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光宝康电子有限公司,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法定代表人黄荣。委托代理人刘军华、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立新。被执行人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被执行人苏州光宝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被执行人刘瑜。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立新、刘瑜、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光宝康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立新、刘瑜、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光宝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3856851.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方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