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明芳与俞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芳,俞静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763号原告:徐明芳,无固定职业。被告:俞静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芳与被告俞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明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