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岳玉勃申请执行王中杰、张霞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玉勃,王中杰,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岳玉勃,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私营业主,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中杰,男,生于1995年11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万源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霞,男,生于1990年1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万源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玉勃与被执行人王中杰、张霞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李昌荣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