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程瑞帅、巩瑞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瑞帅,巩瑞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丁成志,马海红,曾兆磊,黄秀景,李世钦,尹香莲,姚树存,王翠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瑞帅。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瑞玲。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负责人:刘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泽顺,系该行员工。原审被告:丁成志。原审被告:马海红。原审被告:曾兆磊。原审被告:黄秀景。原审被告:李世钦。原审被告:尹香莲。原审被告:姚树存。原审被告:王翠松。上诉人程瑞帅、巩瑞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原审被告丁成志、马海红、曾兆磊、黄秀景、李世钦、尹香莲、姚树存、王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瑞帅、巩瑞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清,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泽顺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