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郑州仕德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郑州仕德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拜虎啸,拜珊珊,张玉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43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负责人谢廷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地、刘志平(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仕德润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拜虎啸。被告拜珊珊。被告张玉韬。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郑州仕德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拜虎啸、拜珊珊、张玉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