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全胜与杨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胜,杨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31号原告王全胜,男,44岁,1972年2月27日,地址:住汝南县,被告杨保玉,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胜诉被告杨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建审判员 乔玉峰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