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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葛志毅与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毅,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葛志毅。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5)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