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志霞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327号原告郭志霞。吕梁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郭志霞诉被告吕梁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7审查,原告提供的《房屋认购书》是原告与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与所诉被告吕梁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该公司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