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4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秋,原、被告在一起上班相识,××××年××月二十六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务事发生争吵,被告无家庭观念,不珍惜二人的的夫妻关系,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马子博由原告抚养。3、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被告马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复印件)。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复印件)。3、身份证、户口页二份(复印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4年秋,原、被告因在一起工作而相识,××××年××月二十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9日,婚生长子马子祥出生,2007年4月15日婚生次子马子博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2015年正月十四,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