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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武立定与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立定,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859号申请执行人武立定。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吾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的建筑材料、木材、钢板等动产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的建筑材料、木材、钢板等动产[内容详见浙韦评报字(2016)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