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10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