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业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27号罪犯吴业举,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吴业举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5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业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打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吴业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业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业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业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