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9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凌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