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7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育龙与被告陈向国、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龙,陈向国,刘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783-1号原告张育龙。被告陈向国。被告刘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龙与被告陈向国、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向国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幢*****号房屋(预售证号******,合同登记号*******)进行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予以查封被告陈向国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至凤城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幢******号房屋(预售证号******,合同登记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