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志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萍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都在醴陵。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萍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的执行一案指定由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醴陵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