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体育中心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体育中心项目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97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盛德永,总经理。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体育中心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薛鹏,项目经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广告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体育中心项目部(九建设公司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未来广告公司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未来广告公司与被告九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体育中心运动会广告条幅、标牌等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为202000元,原告制作安装的广告牌待被告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标的款的80%,运动会结束后,按体育局要求拆除广告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后该工程于2014年8月15日竣工并通过被告的验收。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0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工程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属于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除经注册登记的具有其他组织的民��主体资格外,未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原告未提供九建设公司项目部的营业执照,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九建设公司项目部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将九建设公司项目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本案原告未来广告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未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