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云美与寿光市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美,寿光市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401号申请人李云美。被执行人寿光市天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李云美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寿劳人裁字(2011)第9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