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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启香与杨文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香,杨文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69号原告黄启香,女,生于1966年5月24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胜,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先勇,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香诉被告杨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启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黄启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