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白中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白中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316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街24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中耀,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白中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