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长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组织机构代码69394881-3。法定代表人雷桐。委托代理人吴安治,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被告蒋长林,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佳苑4-5-3。本院在审理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免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