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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易冬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冬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易冬文,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理人易赢,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易冬文之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候德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易冬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冬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将赔偿易冬文的赔偿款116040.52元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易冬文已将此款领取。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