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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仇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民初1260号原告仇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邓波,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增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信用卡经常透支,且被告对婚姻不忠,经常夜不归宿,婚后购买的车也有很多罚款未交,双方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辩称,我和原告于2001年在高中认识,感情基础很好,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典礼。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陈述的我信用卡透支和我俩感情没有关系,2009年我开始创办公司,由于创业阶段比较辛苦,应酬较多,故回家一般都比较晚,但不存在经常夜不归宿的情形。2011年5月我买了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这车2014年10月后我就没有再开过,罚款不是我违章造成的。总之,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能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在2008年读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赵某认为双方感情基础深厚,仍有和好可能,并表明今后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多抽空照顾原告生活,希望能够挽回这段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3年缔结婚姻,婚后又共同生活5年等情况可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还是比较深厚的。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彼此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消除误会。原、被告均应当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彼此关心、多沟通、相互扶助,足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且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为维系双方的婚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故原、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