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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冬云、张瑞国、张德廷、韩秀利、何平和、孙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冬云,张瑞国,张德廷,韩秀利,何平和,孙守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07号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冬云,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张瑞国,男,1968年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冬云之夫。被告张德廷,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韩秀利,女,1961年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德廷之妻。被告何平和,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孙守琴,女,1962年出生,汉族,系被告何平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云、张瑞国、张德廷、韩秀利、何平和、孙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尹 栋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人民陪审员  翟代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