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与李怀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伍,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伍,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负责人高振海。上诉人李怀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李怀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怀伍负担。审 判 长 萧万峰审 判 员 宋桂英代理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