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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与李怀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伍,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伍,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鑫天源装饰材料商行。负责人高振海。上诉人李怀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李怀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怀伍负担。审 判 长  萧万峰审 判 员  宋桂英代理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