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4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4**民初2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