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范文森、郭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范文森,郭桂香,范吉鹏,范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责人逄焕波被告范文森被告郭桂香被告范吉鹏被告范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范文森、郭桂香、范吉鹏、范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源: